1、目标
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是对市直民政系统创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创建标准化试点的目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
市直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3、职责
3.1 对文件、精神、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 对日常工作中用水用电、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检查。
3.4 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随机抽查。
4、督导检查制度
4.1 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检查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2 检查方式:采用每日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相结合。
4.3督导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的反映检查情况。
4.4检查结果能够现场反馈的尽量现场反馈,阶段性检查的结果要及时报送市民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4.5结果运用:结合日常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年底考核的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