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做好供养服务相关工作,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22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明确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是认定条件。明确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条件,明确了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形。
三是申请及受理。明确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审核确认。明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各阶段的工作。
五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被确认为特困人员的救助对象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其自理状况。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
六是照料服务与监护。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七是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及审核公示程序等。
八是附则。本办法由德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德州市民政局
解读顾问:王文慧
咨询电话:0534-268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