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保制度遵循哪些原则?
(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认定低保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一)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如何申请办理低保?
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2.审核确认。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六、哪些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哪些情况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劳务、旅游等高消费的;
(八)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 个月以上)居住在德州市以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难以核实的;
(十)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八、确认为低保对象后,可以领取多少低保金?
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低保资金。
九、《德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5日。
十、联系方式。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联系人:王文慧 联系电话:268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