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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公租房补贴

1.救助项目
  市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公租房(补贴)保障
2.承办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
3.服务对象
  中心城区申报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4.办理条件
  保障范围: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开发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报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1)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优先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5.政策依据
  《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德建发〔2016〕3号)《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通知》(德建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德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德建发〔2019〕7号)。
6.救助标准
   面积:1 人的保障家庭按 30 平方米、2 人的保障家庭按 40 平方米、3 人的保障家庭按 50 平方米、4 人的保障家庭按 55 平方米、5 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 60 平方米发放补贴。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金额: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保障标准将根据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7.联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
8.审批流程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9窗口提出申请,材料合格齐全,工作人员受理。通过初审收件、入户调查、复审、联合会审、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公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作为保障家庭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及时房源配租(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申请材料
 (一)填写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人承诺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及外地户籍人员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
 (五)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系统内可获取的,是否可减少此项证明)目前无法减少,待上级部门统一研发的新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后才可实现。
 (六)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或营业执照。
10.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公租房(补贴)审核配租(发放补贴)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补贴按月或季度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公租房(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申报变化情况,市房产管理中心按复核程序对该家庭变化情况进行核查。